松原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松原股份(3008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9,9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1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9,80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8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9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9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9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