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与巢湖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于巢湖市政府辖区内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套安全系统核心部件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涂必胜
陈晚云
程 峰
日 期: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