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 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松 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 发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 密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 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 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岗位和贡 献程度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 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行使 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酬。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 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绩效,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 间,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 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减少或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