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债券代码:123154
债券简称:火星转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13 日(星期三)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13 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05 月13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3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3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 号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卫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 人,代表股份245,655,4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46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243,78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00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 人,代表股份1,874,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6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 人,代表股份1,874,39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 人,代表股份1,874,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61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386,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 反对2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权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31%。
同意1,605,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27%;反对2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41%;弃权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意245,302,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3%; 反对32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同意1,521,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726%;反对32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62%;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45,320,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 反对3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弃权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同意1,539,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69%;反对3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54%;弃权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5,386,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 反对2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同意1,605,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27%;反对2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61%;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245,353,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0%; 反对2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83%。
同意1,57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75%;反对2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95%;弃权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245,310,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 反对3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同意1,529,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34%;反对3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54%;弃权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45,433,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 反对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弃权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83%。
同意1,65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455%;反对2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15%;弃权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同意245,423,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 反对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弃权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3%。
同意1,642,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067%;反对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8%;弃权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2028) > 的\) 议案》
同意245,369,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 反对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同意1,58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11%;反对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12%;弃权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李迎亚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