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牛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
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 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 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 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三) 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传真、邮箱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十二)路演;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开展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
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第五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五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附件一:
承诺书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 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 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 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 |
承诺人(公司签章): | 授权代表(签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1、公司或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及机构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书面调研提纲。 |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编号:
来访人姓名 | 来访人单位 | ||
来访人身份证明 | 联系方式 | ||
持股证明 | |||
接待部门 | |||
接待人员 | |||
接待日期 | |||
备注 |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