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牛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将查阅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如对资料存在疑问,可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责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形成比较意见,将审计委员会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调查意见,不再另行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