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2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0,200,000股。2021年3月2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后,公司总股本为216,36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6,811,509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69,548,491股。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方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112,251,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8818%,限售期为36个月,将于2023年10月10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其履行
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简军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勇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C、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D、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股东简军所持66,988,343.00股股份、股东简勇所持5,242,514.00股股份的锁定期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3年9月27日履行完毕。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未发生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18.27元/股)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411.99元/股)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118.27元/股)格的情形,不触及上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2)公司股东厦门丹瑞、厦门客至上、厦门知信君行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B、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C、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根据承诺相关内容,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其均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3年9月27日履行完毕。
(3)公司股东Gannett Peak Limited承诺:
A、本企业在以下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具体期限如下:非控股股东(苑丰、汤胜河和张政朴)转让给本企业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控股股东(简军)转让给本企业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B、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C、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股东Gannett Peak Limited从公司控股股东(简军)
受让的6,406,859.00股股份的锁定期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3年9月27日履行完毕。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承诺:
A、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D、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简军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2)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勇承诺:
A、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B、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C、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D、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简勇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3)公司股东厦门丹瑞、厦门客至上、厦门知信君行投资承诺:
A、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D、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上述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GannettPeakLimited承诺:
A、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计划如下:1)汤胜河、苑丰和张政朴转让给本企业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7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90%;2)简军转让给本企业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7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90%;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B、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D、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GannettPeakLimited从公司控股股东(简军)受让的6,406,859.00股股份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3、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3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下述规则和程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A、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未能实施的,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由于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实施或者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和程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A、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视同已履行承诺。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股票,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增持方案由于满足前述终止条件而终止实施后,如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仍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发行人股票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未触及启动稳定股价程序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3年9月27日履行完毕。
4、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5、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F、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G、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H、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6、关于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
7、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因本人关联关系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8、关于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承诺如下:
如因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前未严格执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滞纳金,或因有关人员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追索,或因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其他损失,本人将对公司作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触及控股股东对该承诺的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了股份限售的承诺,亦不存在违反相关减持承诺的情形,在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上述持股及减持承诺及其他持续履行的承诺。相关股东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2,251,4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818%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
4、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简军 | 66,988,343.00 | 66,988,343.00 | 注1 |
2 | 厦门知信君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877,244.00 | 13,877,244.00 | |
3 | 厦门丹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85,029.00 | 10,485,029.00 | |
4 | 厦门客至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51,496.00 | 9,251,496.00 | |
5 | GANNETT PEAK LIMITED | 6,406,859.00 | 6,406,859.00 | 注2 |
6 | 简勇 | 5,242,514.00 | 5,242,514.00 | 注1 |
合 计 | 112,251,485.00 | 112,251,485.00 |
注1:股东简军为公司董事长,股东简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2: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简军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勇,员工持股平台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详见公告:2023-046号), GANNETT PEAK LIMITED于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7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90%,目前可实际流通的股份数为GANNETT PEAK LIMITED 所持有6,406,859.00股的70%,即4,484,801.00股,占公司公告日总股本的2.0728%;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数量 (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股) | 比例 | |
(股) | (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5,052,861 | 57.80% | 54,173,143 | 112,251, 485 | 66,974,519 | 30.96% |
高管锁定股 | 12,801,376 | 5.92% | 54,173,143 | - | 66,974,519 | 30.96% |
首发前限售股 | 112,251,485 | 51.88% | - | 112,251, 485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1,307,139 | 42.20% | 58,078,342 | - | 149,385,481 | 69.04% |
三、总股本 | 216,360,000 | 100.00% | 112,251,485 | 112,251, 485 | 216,360,0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洪立斌 王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