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9  山科智能(30089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0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路47号山科智能园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936,7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8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6,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7886%。

4、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8%;

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任双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1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04%;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