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5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路47号山科智慧园B座10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0,486,640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332,912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56,234,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5,936,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21%。
4、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98,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5%。
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298,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张钰栋律师、莫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16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
反对1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7,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51%;
反对17,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8%;
弃权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31%。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16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7%;
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
弃权5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7,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08%;
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7%;
弃权54,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35%。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56,227,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1,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83%;反对4,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1%;弃权2,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