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山科智能股票代码:3008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
号楼194室-36
一致行动人: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4室-37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科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1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9
附表一: ...... 22
第一节释义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昭投资、受让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昭投资、受让人 | 指 | 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一致行动人、临昌投资 | 指 | 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方 | 指 | 李郁丰、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晟捷投资 | 指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晟盈投资 | 指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上海临芯 | 指 |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海南临芯 | 指 | 海南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司、上市公司、山科智能 | 指 |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 |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临昭投资与李郁丰、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4室-36(自主申报) |
| 出资额 | 1,000万人民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3年2月7日 |
| 合伙期限 | 2023年2月7日至2043年2月6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C8DN7X4D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情况 | 普通合伙人: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屠哲明 |
| 通讯方式 | songyy@sunic-capital.com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4室-37(自主申报) |
| 出资额 | 10,8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南临芯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3年2月7日 |
| 合伙期限 | 2023年2月7日至2043年2月6日 |
| 基金编号 | SAWS03 |
| 备案时间 | 2025-05-19 |
| 产品存续期 | 5年 |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C81WWTXD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情况 | 普通合伙人:海南临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河南睿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尚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杭州金投盛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颐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尚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杭州金投盛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颐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 通讯方式 | songyy@sunic-capital.com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临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南临芯,海南临芯的控股股东为上海临芯。临昭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为上海临芯。因此,临昌投资与临昭投资受同一主体上海临芯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情况如下:
| 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00% |
| 屠哲明 | 有限合伙人 | 990.00 | 99.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 宋延延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女 | 中国 | 上海 | 无 |
上述主要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司主要兼职情况:
|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 宋延延 |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宋延延 | 海南临芯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宋延延 | 无锡临芯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宋延延 | 上海临燚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宋延延 | 深圳临芯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宋延延 | 海南财芯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宋延延
| 宋延延 | 深圳福颐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 宋延延 | 上海临铨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宋延延 | 北京中科产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 宋延延 | 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光彩芯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珠海芯火创视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昂赛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珠海燧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北京中科海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宋延延 | 上海声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山科智能股份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便于上市公司后续借助战略股东的产业资源和资金优势,从而提升公司价值,持续为股东创造更丰厚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临昌投资持有山科智能9,847,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临昭投资未持有任何山科智能股份,双方合计持有山科智能9,847,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3%。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致行动人临昌投资持有9,847,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临昭投资持有9,79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双方合计持有山科智能19,644,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6月1日,临昭投资与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郁丰、晟捷投资、晟盈投资将持有的山科智能股份9,797,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3%)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临昭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购专户后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 | |
| 李郁丰 | 11,753,540.00 | 6.00% | 6.04% | 9,713,540.00 | 4.96% | 4.99% |
| 晟捷投资 | 10,094,161.00 | 5.15% | 5.18% | 3,494,161.00 | 1.78% | 1.79% |
| 晟盈投资 | 1,741,713.00 | 0.89% | 0.89% | 584,713.00 | 0.30% | 0.30% |
| 临昭投资 | - | - | 9,797,000.00 | 5.00% | 5.03% | |
| 临昌投资 | 9,847,691.00 | 5.03% | 5.06% | 9,847,691.00 | 5.03% | 5.06% |
| 合计 | 23,589,414.00 | 17.07% | 17.17% | 23,589,414.00 | 17.07% | 17.17% |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本《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6月1日(“签署日”)在【杭州】签署:
A.【李郁丰】,一名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123197004******】(“转让方一”);
B.【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7WGG58F】,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楼601】(“转让方二”);
C.【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0WCA3Y】,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嵩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6座602】(“转让方三”);
(以上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合称“转让方”)
D.【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2MAC8DN7X4D】,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4室-36(自主申报)】(“受让方”);
E.【海南临芯科技有限公司】,为受让方的普通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8MAA970BK50】,注册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1号楼12区21-12-3号】(“海南临芯”)。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以下分别称为“一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交易双方”或“各方”。
序言
鉴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300897。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总股本为195,846,234股,转让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23,589,414.00股股份,占标的公
司总股本的12.04%,此次转让方拟合计转让标的公司9,797,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00%。具体持股情况,及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转让方
| 转让方 |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转让数量(股) | 转让比例 |
| 转让方一 | 李郁丰 | 11,753,540.00 | 6.00% | 2,040,000.00 | 1.04% |
| 转让方二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94,161.00 | 5.15% | 6,600,000.00 | 3.37% |
| 转让方三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41,713.00 | 0.89% | 1,157,000.00 | 0.59% |
| 合计 | 23,589,414.00 | 12.04% | 9,797,000.00 | 5.00% |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各方经过友好谈判和协商,现就本次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第1.1条定义.......................................
第1.2条解释.......................................
第二章本次交易及转让价款第2.1条本次交易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方同意转让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 转让方 | 姓名 | 本次转让数量(股) | 转让比例 |
| 转让方一 | 李郁丰 | 2,040,000.00 | 1.04% |
| 转让方二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00,000.00 | 3.37% |
| 转让方三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57,000.00 | 0.59% |
| 合计 | 9,797,000.00 | 5.00% |
第2.2条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4.86】元(“转让价格”),本次
交易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45,583,420.00】元(“转让价款”)。其中,转让方一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0,314,400.00】元,转让方二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98,076,000.00】元,转让方三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7,193,020.00】元。
第三章付款与交割第3.1条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支付: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临芯向转让方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户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
(2)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5%(“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954,197.00】元(大写:【伍仟零玖拾伍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受让方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 转让方 | 转让方姓名 | 支付价款(元) |
| 转让方一 | 李郁丰 | 10,610,040.00 |
| 转让方二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326,600.00 |
| 转让方三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17,557.00 |
| 合计 | 50,954,197.00 |
转让方足额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二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临芯原路退还的全部诚意金及银行已经就此支付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如有)。
若经各方书面确认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能在2026年7月10日前满足或被转让方豁免,海南临芯同意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本次交易价款的35%,人民币【50,954,197.00】元)对应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利息按照2026年6月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自2026年7月11日起至受让方实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的天数进行计算。但无论如何,若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最终未能满足或豁免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海南临芯、受让方向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合计承担的补偿金、违约金不应超过500万元。
特别地,若非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业协会反馈导致审批时间延长、基金业协会客观原因导致审批未能通过等)导致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能在2026年7月10日前满足或最终未能满足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海南临芯、受让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为免异议,确认意见书确认的允许转让的股份数量应为标的股份数量)且海南临芯已经收到转让方二账户原路退还的全部诚意金及银行已经就此支付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如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40%(“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8,233,368.00】元(大写:【伍仟捌佰贰拾叁万叁仟叁佰陆拾捌元整】)。具体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如下:
转让方
| 转让方 | 转让方姓名 | 支付价款(元) | ||
| 转让方一 | 李郁丰 | 12,125,760.00 | ||
| 转让方二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230,400.00 | ||
| 转让方三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77,208.00 | ||
| 合计 | 58,233,368.00 | |||
若交易所、中登等监管机构不同意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未出具股份转让协议确认意见书、未同意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或本协议解除、终止,则接获相关文件或转让方得知无法取得上述批准或合规性确认之日或本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全额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其存放在银行账户产生的相应利息
(3)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25%(“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6,395,855.00】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 转让方 | 转让方姓名 | 支付价款(元) |
| 转让方一 | 李郁丰 | 7,578,600.00 |
| 转让方二 | 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519,000.00 |
| 转让方三 | 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98,255.00 |
| 合计 | 36,395,855.00 |
转让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及受让方的付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协议附录一。
第3.2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支付任一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事项全部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先决条件(“付款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任一转让价款支付日,上市公司未发生任何事项以致
对标的集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3条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第3.4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本次交易涉及的所得税申报事项,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请,确保尽快完成纳税:
(1)受让方足额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和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2)获得交易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书;在转让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所得税缴纳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共同在中证登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章转让方的义务.......................................
第五章受让方的义务.......................................
第六章陈述与保证.......................................
第七章过渡期安排第7.1条过渡期承诺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标的集团进行合法经营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程以及标的集团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不得损害标的集团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且应当促使标的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标的集团正常平稳运营和业务稳定,确保标的集团:
(i)以正常方式和以往惯例经营运作,继续维持标的集团与供应商、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确保标的集团经营和业务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i)保证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保持管理层、关键人员及销售、采购
等经营团队的稳定;(iii)继续确保标的集团全部经营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iv)维持标的集团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3)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若据一方所知,发生了任何:(i)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或(ii)对标的集团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其他情况,一方应当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况通知另一方。
(4)过渡期内,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转让方应在标的集团履行以下义务和/或从事以下行为前,就相关事项与受让方进行事先沟通协商:(i)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标的集团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提交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审议的事项;(ii)其他可能对标的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7.2条分红送股等事项
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进行现金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相关经济和股份权益由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数量根据除权事项的结果相应调整,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如受让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或者由受让方从待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具体方式由受让方届时确认。
第八章标的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在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及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1)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上述调整后的董事会予以聘任,转让方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积极配合和推进前述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就相关董事改选议案投赞成票等。
(2)上述调整安排,应当在受让方合计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75%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更换董事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且上述调整安排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受让方原因、监管审核要求、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要求等非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启动或完成的,则至迟应当在交割日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费用.......................................
第十章保密条款.......................................
第十一章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1.1条生效各方同意,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成立并生效:
(1)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11.2条变更各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程序、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如需)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3条终止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交割日前(就本条第(ii)项而言,为在本协议生效前),受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i)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集团发生或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ii)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面临退市风险;
(iii)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误导性,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补救或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完成补救或整改,在交割日前,转让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的,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2026年7月31日前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双方另行约定是否延期。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11.4条终止的效力
(1)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必备文件及采取行动或应其他方的合理合法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必备文件或采取行动,协助另一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状态;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根据协议第11.3条的情形终止,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已产生的银行利息。
(3)如本协议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则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本协议对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是第十章(保密条款)、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和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规定及其他根据其性质应持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4)各方进一步明确,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则守约一方仍有权向违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5)特别的,本协议由于基金备案原因终止的,后续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13.1如果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重大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守约一方(“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对其违约事项予以补救或整改。如果该
【30】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事项完成补救或整改,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3.2各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3.3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任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有),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顺利交割的,转让方应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退还受让方。
13.4各方同意,各转让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是共同且连带的。
13.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一般条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3、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除了本报告书中涉及的股份变动情形之外,未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一致行动人: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一致行动人: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杭州 |
| 股票简称 | 山科智能 | 股票代码 | 30089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4室-36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00%(一致行动人临昌投资持有9,847,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增加9,797,000.00变动比例:增加5.00%(未考虑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一致行动人临昌投资持有9,847,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临昭投资持有9,79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合计持有山科智能19,644,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临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