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熊猫乳品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旭东 | 联系电话:021-202622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 | 联系电话:021-2026220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根据2022年12月现场检查的情况,提请熊猫乳品关注以下事项:(1)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公司存货金额增长较快,建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规则要求, 对募集资金使用、 公开承诺履行、 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 无 | 不适用 |
的情况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3.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4.担任公司董事的郭红、周文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林文珍、占东 | 是 | 不适用 |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5.担任公司监事的陈美越、林玉叶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 | 是 | 不适用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6.实际控制人亲属陈秀芬、陈秀琴、陈秀芝、金欢欢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定安澳华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8.发行人股东宝升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作恭、李锡安和李学军父子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10.发行人其他股东郭红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 | 是 | 不适用 |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 | |
11.公司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 | 是 | 不适用 |
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 |
1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 是 | 不适用 |
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 |
1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对上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 是 | 不适用 |
1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15.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具体措施包括: 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②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③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④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⑤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⑥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 是 | 不适用 |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16.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利益。 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熊猫乳品及其子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17.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 是 | 不适用 |
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诺履行)。 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
1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 是 | 不适用 |
或决定。 | | |
1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 是 | 不适用 |
20.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
2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 是 | 不适用 |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2022年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
|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1.4 条、第4.2.2 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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