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广联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6-14  广联航空(3009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4-067债券代码:123182 债券简称:广联转债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广联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转股起止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2029年3月21日

2、暂停转股时间:2024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

3、恢复转股时间: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号)同意注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70,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7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广联转债”,债券代码“123182”。转股期限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9年3月21日。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于近日实施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宜,根据《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可转债暂停转股”条款(详见附件二)等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182;债券简称:广联转债)将于2024年6月17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债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关注。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

附件一:《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的规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可转债暂停转股”条款的规定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情形需要暂停转股的,公司应及时与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沟通,并在暂停转股日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触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回售申报期间可转债暂停转股。

2.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如公司回购账户存在股份的,或者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权益分派方法的,实施权益分派期间可转债暂停转股。公司应在可转债暂停转股后及时办理权益分派事宜,并及时申请可转债于除权除息日恢复转股。

3.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含公开增发及配股)或者可转债,发行方案中需确定老股东优先配售比例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可转债应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开始暂停转股,并于T日恢复转股;公司公开增发及配股的,可转债应于《公开增发(配股)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开始暂停转股,并于《发行结果公告》披露日恢复转股。

4.其他需暂停转股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