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胤集团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胤时尚股票代码:300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胤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康路1515号6幢2211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5%以上)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胤时尚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胤时尚中拥有的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 7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六节备查文件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中胤时尚 | 指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股东 | 指 |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动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公司股东中胤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2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5.07%)协议转让给问道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问道彩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M758); 公司股东中胤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2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5.07%)协议转让给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晓升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ZS224)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胤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倪秀华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康路1515号6幢2211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6445211J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鞋制造;鞋帽零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制造;服装辅料销售;制鞋原辅材料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名称:倪秀华(持股90%)、王建远(持股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职务 |
倪秀华 | 女 | 中国 | 温州市 | 否 | 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
倪文淼 | 男 | 中国 | 温州市 | 否 | 经理 |
孙方春 | 男 | 中国 | 温州市 | 否 | 监事 |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
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问道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中胤时尚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认可导致的股份变动。
公司股东中胤集团有限公司与问道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问道彩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M758,以下简称“问道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问道基金持有中胤时尚股份累计权益增加达到5.0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5.07%)。
公司股东中胤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晓升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ZS224,以下简称“金河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金河投资持有中胤时尚股份累计权益增加达到5.0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5.07%)。
以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胤时尚股份累计权益减少达到10.0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10.15%)。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买卖方式 | 交易时间 | 交易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交易方向 |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 协议转让 | 2024年12月11日 | 24,048,000 | 10.15% | 卖出 |
注:计算总股本时,剔除截至2024年12月11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3,060,066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 118,332,000 | 49.94% | 94,284,000 | 39.79% |
注:上述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计算总股本时,剔除截至2024年12月11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3,060,066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胤集团有限公司与问道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12月11日在温州市签订:
(一)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6445211J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康路1515号6幢2211室
账号:403958746463
开户行:中国银行温州市国贸支行
乙方(受让方):问道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问道彩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M7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WQ0716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耀翔路58弄5号四层408室
鉴于:
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上市公司”)系一家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2585012778N,股票代码300901。
2、甲方为中胤时尚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持有中胤时尚118,332,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股本总数的49.31%。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中的12,024,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总股本的
5.01%)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标的股份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中的12,024,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2.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
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11.99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4,167,760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壹拾陆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本协议签署并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支付定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双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后20个交易日内支付至80%转让款,计人民币115,334,208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叁拾叁万肆仟贰佰零捌元整)。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付清定金冲抵后的转让款余款,计人民币23,833,552元(大写:贰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约付清定金和80%转让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6.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6.3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七)陈述与保证
7.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7.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八)保密条款
8.1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8.2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九)违约责任
9.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9.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9.5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10.2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1.1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11.2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1.6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形除外;(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11.7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二)中胤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12月11日在温州市签订:
(一)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6445211J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康路1515号6幢2211室
账号:403958746463
开户行:中国银行温州市国贸支行
乙方(受让方):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晓升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ZS2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0636630U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2301
鉴于:
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上市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2585012778N,股票代码300901。
2、甲方为中胤时尚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持有中胤时尚118,332,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股本总数的49.31%。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中的12,024,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总股本的
5.01%)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标的股份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中的12,024,000股股份(占中胤时尚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2.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
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11.99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4,167,760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壹拾陆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本协议签署并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支付定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双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后20个交易日内支付至80%转让款,计人民币115,334,208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叁拾叁万肆仟贰佰零捌元整)。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付清定金冲抵后的转让款余款,计人民币23,833,552元(大写:贰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
约付清定金和80%转让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6.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6.3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七)陈述与保证
7.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7.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八)保密条款
8.1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8.2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九)违约责任
9.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
构成违约行为。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9.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9.5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10.2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1.1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11.2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1.6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形除外;(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11.7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未曾发生其他买卖中胤时尚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 |
股票简称 | 中胤时尚 | 股票代码 | 30090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康路1515号6幢2211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持股数量: 118,332,000股 合计持股比例:49.3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9.9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24,048,000股 变动比例:10.0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10.1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