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180号四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秀华女士。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浙 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 表股份117,676,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1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117,35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3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362%。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9人,代表股份 3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
(八)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7,609,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同意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19%;反对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二)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7,609,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2%。
同意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19%;反对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同意2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19%;反对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四)关于制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同意2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19%;反对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五)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同意117,609,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反对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6%。
同意2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162%;反对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六)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同意2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19%;反对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59%;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七)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7,609,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785%;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7,609,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785%;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追加抵押的议案
同意117,609,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9%;反对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785%;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7,608,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426%;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7,608,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426%;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117,6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同意2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869%;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律师、周桥山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