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4  国安达(3009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49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安全技术”)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930,176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657,683.6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7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13-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安安全技术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前述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安安全技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3年4月12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专户余额(元)用途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595009088888886,098,301.63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
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57080309999990.00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950090888888,截止2023年4月12日,专户余额为86,098,301.6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牛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708030999999,截至2023年4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牛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