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国安达(3009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74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安达”)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67,8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34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艺,实际控制人洪清泉、洪俊龙将继续遵守自愿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6个月内(2023年10月30日-2024年4月29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995,000股,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5,985,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7,98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0,176股,并于2023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7,980,000股增加至130,910,176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0,910,176股,其中限售股73,184,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0%;流通股57,725,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0名,分别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黄梅香、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郑春境、黄海滨、许燕山、黄蜜冬。上述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1、发行前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洪伟艺、洪清泉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洪俊龙、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黄梅香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黄海滨、黄蜜冬、许燕山、郑春境股份限售、减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
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许燕青股份限售、减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洪俊龙、洪清泉、洪伟艺、黄梅香股份减持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承诺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自愿承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后不减持公司股份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洪伟艺、洪清泉、洪俊龙其他承诺1、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6个月内(2023年10月30日-2024年4月29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0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7,8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348%。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洪伟艺43,551,00043,551,000注1、注2、注3
2洪清泉5,220,0005,220,000注1
3许燕青1,220,0001,220,000注1
4洪俊龙5,940,0005,940,000
5黄梅香1,620,0001,620,000
6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注1、注2
7郑春境90,00090,000注3
8黄海滨72,00072,000
9许燕山72,00072,000
10黄蜜冬72,00072,000

注1:洪伟艺、洪清泉、许燕青现任公司董事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为洪伟艺100%控制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注2:洪伟艺所持公司股份中7,24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其通过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中1,2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3: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极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已于2022年1月办理了注销手续,故洪伟艺、郑春境、黄海滨、许燕山、黄蜜冬原本通过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间接持股过户为直接持股,并按照各自的首发前承诺执行股份锁定。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艺,实际控制人洪清泉、洪俊龙将继续遵守自愿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6个月内(2023年10月30日-2024年4月29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3,184,25055.90-22,863,75050,320,50038.44
其中:高管锁定股5,327,2504.0744,993,25050,320,50038.44
首发前限售股67,857,00051.83-67,857,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7,725,92644.1022,863,75080,589,67661.56
合计130,910,176100.000130,910,1761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10月1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