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3人,代表股份88,604,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7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86,91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47.80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691,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0.930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11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44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3%;弃权3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00%;反对1,44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31%;弃权3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9%。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44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弃权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6%;反对1,44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8%;弃权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吕丛剑、殷庆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