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涂连东)

查股网  2026-04-28  国安达(300902)公司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涂连东)

本人涂连东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在2025 年的工作中,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涂连东,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曾担任厦门宣凯投资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厦门猎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厦 门金东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 建金鑫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波鹰(厦门)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展鸿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启 晨复心医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2020 年6 月至2025 年7 月,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 次,股东会3 次。本人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审议相关议案,认真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分别就公 司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 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提出了专业方面的建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议,切实履行了专业委员会的职责。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5 次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对审议事项投票意见均为同意。

2025 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关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资格情况,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研 究,提出意见及建议,切实履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能。2025 年任职期间, 公司召开了3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对审议事项投票意见均为同意。

2025 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 遵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薪酬体系架构,进一步提高在薪酬考核方面的 科学性,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 求,召开了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1 次,对《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重要保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议了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2024 第四季度内控审计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内控审计报告》《2025 年第二季度内控审计报告》《2025 年第三季 度内控审计报告》等相关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与公司内控审计部门沟通。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畅顺, 特别是对于公司年报审计涉及相关工作计划、重点关注审计事项等保持有效沟通, 同时,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 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 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8 天。本人充分运用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同时通过电话、 会谈、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提出意见或 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 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的问题积极予以解答,就本人关注的问题予 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发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 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得到严格遵守执行。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 年4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投了赞成票。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 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 责,体现了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 年4 月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2024 年度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考核期,经查 阅《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约定,并结合年审会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 年度未完成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应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亦在董事会审议中投出赞成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作

为独立董事,本人就相关董事提名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严格履行事前核 查与审议监督职责。经核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各项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均合法合规,本人已就上述事项投出赞成票。

(六)聘任财务负责人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完成财务负责人聘任。经本人 审慎核查,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任职资 格,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本次聘任事项履行了完整规范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对此无异议。

(七)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025 年1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进 行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 和运作情况,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 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已于2025 年7 月任期满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 感谢。祝福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带领下越来越好!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涂连东

2026 年4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