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 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国安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 对国安达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93.02 万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31.27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9,162.66 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 用552.83 万元(总额600 万元,其中47.17 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次支付552.8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609.83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 年4 月4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公司提前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47.17 万元和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96.89 万元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8,465.7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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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公司聘请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公司已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人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 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 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 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与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为了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结合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不同银行的存款利率水平,经管理层认真调查和慎重评估, 公司分别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厦门银行和光大 银行存放和使用。
公司已分别与厦门银行、光大银行及保荐人华源证券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违规情况,截至 2026 年5 月2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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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 80125300888888 59,142,116.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7510188001374959 30,000,000.00
合计 89,142,116.63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资金管理需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后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在与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审议程序
2026 年4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日常操作的便利性,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根据本 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或注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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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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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宋德华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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