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39.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6.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9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公司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
证券代码:300903 |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45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编号:兴邦金租(2024)保证字第(0033)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20,726.31万元,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1. 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经中银保20240507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 债务人 | 保证人 | 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中行九江市分行 | 江西科翔 | 科翔股份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 (2)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 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因与前海兴邦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于近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4)租字第(0033)号)。公司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4)保证字第
(0033)号),为此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 债务人 | 保证人 | 担保最高限额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前海兴邦租赁 | 江西科翔 | 科翔股份 |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4)租字第(0033)号)及其所有附件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726.31万元。 |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的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留购价款。 (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此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每期债务而言,不受当期债务期限影响,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3)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者解除(终止)合同的,以其宣布提前到期或解除(终止)的日期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37,565.8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3.56%。公司孙公司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涉及有争议的未决担保诉讼14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7%。公司及子(孙)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