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39.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6.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9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以下简称“浦发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4601202400000010),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授
证券代码:300903 |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59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业务提供保证;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NY-20240815-0065),公司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科翔”)和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分别与南粤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20240815-0059;NY-20240815-0048)为公司在该银行授信相关业务提供保证。
同时,由于授信业务需求,公司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坪山支行”)重新进行了磋商,并重新签订了《授信合同》,重新签订的授信合同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最高限额合计9,000.00万元,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1.与浦发九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与浦发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ZB4601202400000010),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保证。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 债务人 | 保证人 | 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浦发九江分行 | 江西科翔 | 科翔股份 | 9,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2.与南粤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 | 债务人 | 保证人 | 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南粤银行惠州分行 | 科翔股份 | 大亚湾科翔 | 2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保证人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展期(延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延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
智恩电子 |
3.与农商坪山支行签订的《授信合同》
前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华源”)已和农商坪山支行签订了《授信合同》,公司作为唯一保证人一同签署了该授信合同,为华宇华源在该银行授信相关业务提供保证。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由于授信业务需要,公司与该银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就科翔股份为华宇华源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重新签订了《授信合同》(编号:002602024K00291),原对应授信合同废止。同时,新增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和大亚湾科翔为上述华宇华源与农商坪山支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已经智恩电子和大亚湾科翔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本次重新签订的授信合同仅为便于授信业务的进行,除了合同编号发生改变,新增子公司智恩电子和大亚湾科翔同时为该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余内容没有改变,亦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60,380.97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3.94%。公司孙公司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涉及有争议的未决担保诉讼14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7%。公司及子(孙)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九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子公司大亚湾科翔、智恩电子分别与南粤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华宇华源、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与农商坪山支行签订的《授信合同》;
4.公司子公司股东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