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5.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为:L24A2686001、L24A2686002),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回租合同》最高限额分别为3,943.81万元、3,814.57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7,758.38万元。公司与智恩电子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证券代码:300903 |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8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GCL24A2686001-02、GCL24A2686001-01),担保最高限额为7,758.38万元。
同时,公司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以下简称“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4]莲花保字第B11743202411250001号、[2024]莲花保字第B11743202411250002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2,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并且,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或“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964540-001),为公司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20,000.00万元。以上担保事项均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智恩电子、赣州科翔、江西科翔股东会均已对相关担保事项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1. 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暨提供担保的事项
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为:L24A2686001、L24A2686002),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回租合同》最高限额分别为3,943.81万元、3,814.57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7,758.38万元。公司与智恩电子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GCL24A2686001-02、GCL24A2686001-01),担保最高限额为7,758.38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出租人) | 债务人(承租人) | 保证人(乙方) | 担保最高限额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海通恒信租赁 | 赣州科翔 | 科翔股份 | 《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不超过人民币7,758.38万元。 |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 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叁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 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
智恩电子 |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下文若出现,释义一致。
2.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24]莲花保字第B11743202411250001号、[2024]莲花保字第
B11743202411250002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2,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合计为5,000.00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 | 债务人 | 保证人(乙方)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 | 江西科翔 | 科翔股份 | 2,0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 1、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时起至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
3,000.00 |
3. 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0964540-001),为公司在该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20,000.00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甲方) | 债务人 | 保证人(乙方) | 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 科翔股份 | 智恩电子 | 20,0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 |
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64,054.65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5.61%。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智恩电子与海通恒信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2. 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
3.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 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 公司子公司股东决定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