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6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阿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287,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5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1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887,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7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1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87,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87,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徐发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