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6-16  宝丽迪(3009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徐毅明 徐闻达 龚福明

朱建国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全体监事签名:

付洋 魏庭龙 杜 宏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龚福明 朱建国 袁晓锋

杨军辉 田雪峰 蒋志勇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2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7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1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21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4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5

备查文件 ...... 30

释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公司、宝丽迪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厦门鹭意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东吴证券、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立信、审计机构、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鹏盛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2022年5月1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

2、标的公司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履行执行董事及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3、2022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2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

5、2022年8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6、2022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

7、2022年9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

8、2022年10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针对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补充更新。

9、2022年11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交易作价及交易方案。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以及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10、2023年1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针对2022年1-9月的财务数据进行补充更新。

11、2023年2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议案,本次重组草案修订稿根据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则进行更新。

12、2023年2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4月4日,宝丽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0号),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3年6月8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东吴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3 年6月9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鹏盛A验字[2023]00007号)。根据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宝丽迪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 232,199,992.25元。

2023年6月8日,东吴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财务顾问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3年6月1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号[2023]第ZA14686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 2023 年6月8日止,宝丽迪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226,22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2,199,992.2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15,315,383.1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884,609.1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5,226,22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01,658,380.13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43,200,000 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226,22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1,771.1670万股),且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5月31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3.11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或“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5.25元/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2,199,992.2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315,383.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884,609.1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23,22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具备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名,符合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2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3年5月19日,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3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6家;证券公司30家和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等,合计149家。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 13家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13家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李天虹
2UBS AG
3前海鹏城万里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4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田万彪
7王平
8吴建昕
9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10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11朱琦
12陈学赓
13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30日(T-3日)至 2023年6月2日(T日)9:00 前,向上述投资者(含13名新增投资者)发送了认购

邀请文件,主要包括《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2、申购报价情况

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6月2日 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24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产品申购信息表》和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等相关附件,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前述24家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均按要求发送了完整的相关材料,均为有效报价。按照《申购报价单》接收时间的先后排序,上述24家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于振寰14.991,000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001,000不适用
3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探骊钱湖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931,000
13.601,000
13.111,000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11,000不适用
5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4.531,500不适用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4.112,900
7林金涛14.321,000
8朱琦15.521,000
15.221,100
9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801,000
15.101,200
10张海波14.022,00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1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121,000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281,200
14.581,500
1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092,500不适用
14.393,800
13.696,500
1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15.621,000
1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5.621,000
1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15.621,000
1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15.621,000
18陈学赓13.661,000
1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311,200不适用
14.712,800
2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682,100不适用
15.258,300
14.7012,800
21王平13.232,100
22李天虹14.292,800
13.693,300
2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5.601,000不适用
15.301,300
15.012,200
2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843,500不适用
15.266,100
14.6911,000

3、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25元/股,发行数量为15,226,22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2,199,992.25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全称发行价格 (元/股)获配数量 (股)认购资金(元)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25655,7379,999,989.25
2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25655,7379,999,989.25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15.25655,7379,999,989.25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5.25655,7379,999,989.25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15.25655,7379,999,989.25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15.25655,7379,999,989.25
7朱琦15.25655,7379,999,989.25
8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25786,88511,999,996.25
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5.25852,45912,999,999.75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25786,88511,999,996.25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254,000,00061,000,000.00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254,209,84164,200,075.25
总计15,226,229232,199,992.25

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层、28层、29层、30层、31层、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A009号经营)。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2、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78269E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38号6楼602室D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7、朱琦

姓名朱琦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339005197602******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
获配股数(股)655,737
限售期6个月

8、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786,885
限售期6个月

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投资者
注册地香港
主要办公地点27/F GRAND MILLENNIUM PLAZA 18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阎峰
获配股数(股)852,459
限售期6个月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注册资本961,242.937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获配股数(股)786,885
限售期6个月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4,000,000
限售期6个月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4,209,841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完成备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公募产品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朱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类投资者,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 保守型、C2 谨慎型、C3 稳健型、C4 积极型、C5 激进型。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相关制度,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是否已进行产品风险警示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2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7朱琦普通投资者(C5)不适用
8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宝丽迪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财务顾问主办人:章龙平、陈辛慈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传真:0512-62938500

(二)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张明锋、罗旌久

联系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法定代表人: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丁陈隆、吴金婉联系电话:021-63391166传真:021-63392558

(四)验资机构

验资机构(一)名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 杨步湘经办注册会计师: 朱兆斌、王建军联系电话:0755-82949959传真:0755-82949959

验资机构(二)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丁陈隆、吴金婉联系电话:021-63391166传真:021-63392558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5月31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徐闻达38,262,226.0026.57%
2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717,758.0022.72%
3徐毅明11,098,266.007.71%
4苏州铕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343,838.006.49%
5龚福明2,705,934.001.88%
6杨军辉1,547,866.001.07%
7朱建国1,320,666.000.92%
8袁晓锋722,294.000.50%
9中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4,600.000.48%
10苏州市相城埭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52,800.000.45%
合计99,252,04868.9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综合考虑向陈劲松等4人发行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徐闻达38,262,226.0021.70%
2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717,758.0018.56%
3徐毅明11,098,266.006.30%
4陈劲松10,756,306.006.10%
5苏州铕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343,838.005.3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09,841.002.39%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000.002.27%
8龚福明2,705,934.001.53%
9李新勇2,561,029.001.45%
序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0赵世斌2,048,840.001.16%
合计117,704,038.0066.76%

(注:陈劲松10,756,306股、李新勇2,561,029股、赵世斌2,048,840股、陈东红1,707,352股于2023年6月5日上市。)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3年5月31日股权结构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5,226,229.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

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且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格及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签署的《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龙平

陈辛慈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顾功耘张明锋

张明锋罗旌久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丁陈隆

吴金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丁陈隆

吴金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二)声明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朱兆斌

王建军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步湘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四)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一)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