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在公司内部告示栏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
(1)公示内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告示栏;
(4)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身份证件等事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