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3-072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毅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5,578,17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5.55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8,475,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2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102,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103,0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102,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8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30,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2,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0%;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30,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2,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0%;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30,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2,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0%;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27,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2,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0%;反对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