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0日,以
8.94元/股的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礼兴
徐容
马树立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