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真审查了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具备任职岗位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要求。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志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真审查了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具备任职岗位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龚福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礼兴
徐容
马树立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