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25  日月明(300906)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丽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上述人员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丽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国清 朱星文 万晓民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