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号)同意注册,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6,672,424.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727,575.47元。2020年11月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天宝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率,
同意将“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智能制造中心项目”、“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运维中心项目”和“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近日已完成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外路支行 | 50100188000977661 | 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智能制造中心项目 |
50100188000977579 | 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运维中心项目 | ||
50100188000977400 | 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研发中心项目 |
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外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云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丙方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50100188000977661,截至2023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409.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智能制造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50100188000977579,截至2023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674.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运维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100188000977400,截至2023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378.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锋、曾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五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