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3-016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达”、“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号),同意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2、本公司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同意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监管函,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本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交易的税费及中介费用,不涉及募投项目及相关立项、土地、环保等审批、批准、备案情况;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监 事、高管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2、本人保证所披露或提供信息和文件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意对所披露或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该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2、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管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如有)。 3、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如公布汇创达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汇创达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 |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上市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管 |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减持计划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2、本人保证所披露或提供信息和文件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意对所披露或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监管函,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本人同意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其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4、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以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5、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6、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上市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上市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并依法对上市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李明、董芳梅 |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李明、董芳梅、众合通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 1、本人/本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并将积极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减持计划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李明 |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承诺函 |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同意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后续股份解除限售以及减持事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转增股份等,同样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及减持要求。如前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遵守并执行届时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3、本人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股权质押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飞荣达、华业致远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人/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的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本企业作为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为有效签署。 2、本人/企业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因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企业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飞荣达、华业致远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本人/企业合法拥有信为兴股权,权属完整、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相关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本人/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对信为兴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信为兴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人/企业持有的信为兴股权不存在与其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信为兴章程或信为兴、本企业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禁止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企业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飞荣达、华业致远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3、本人/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飞荣达 |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 1、本人/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同意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后续股份解除限售以及减持事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进行。 2、本人/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转增股份等,同样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及减持要求。如前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遵守并执行届时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 |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的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关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行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本人/本企业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上市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 | 关于本次交易对价股份切实用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 | 本人/本企业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因本次重组取得的汇创达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确认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如有)之前不进行转让,并确保该等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确认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如有)之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单位因汇创达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取得的汇创达股份,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 |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 若信为兴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通达 | 函 | 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信为兴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信为兴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 | 关于租赁物业相关情况的承诺函 | 本人/本企业承诺,如信为兴上述承租物业因东莞市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未能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备案程序等瑕疵问题导致信为兴受到处罚、被要求搬迁或者其他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并造成信为兴或者上市公司产生相关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对信为兴或者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本企业承诺,如信为兴上述承租物业因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或者无法办理环评手续给信为兴或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对信为兴或者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信为兴 | 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守法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的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本公司作为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为有效签署。 3、本公司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因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信为兴全 体董事、监 事、高管 | 关于守法诚信情况、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的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本人作为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为有效签署。 3、本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因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承诺。 |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背上述相应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