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81,834股,发行价格为22.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6.8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566,034.6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了《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81,834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5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人民币万元)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9100180800536166 | 14,056.6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001808005361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文彪、孙荣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