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3-096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2-2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8,175,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72,972,979股的62.53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97,348,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股份10,82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592%。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58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1.492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8,17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1,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8,17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1,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8,17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1,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8,17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1,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政律师、周冲冲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