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226,666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29.5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595.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39.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55.3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年11月1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70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共计19,396.73万元及已投入设备全部用于新项目“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件扩建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事项后,由全资子
公司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东莞聚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东莞聚明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把原“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对应的专户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对原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三、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汕汇创达”)是公司募投项目“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深汕汇创达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设立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由公司、深汕汇创达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拟将超募资金投资于“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CCS及FPC模组建设项目”。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为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CCS及FPC模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CCS及FPC模组建设项目”专项存储与使用,并由公司、东莞聚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项目“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鉴于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由公司、东莞聚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情况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 |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55917015910718 | 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办理销户中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 |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755939496910707 | 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办理销户中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为16,424.62万元,此外,截至2024年3月11日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3,000万元,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赎回后,将存储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资金划转工作并办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在完成注销手续时若产生结息款,公司将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将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上述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五、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4年3月1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55949333710000 | 0 | 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 |
件扩建项目
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东莞聚明(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493337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昺、薛文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和甲方1、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