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2-20  汇创达(3009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被担保人”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均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东莞聚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提供担保,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由公司为东莞聚明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G0389F
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西路9号振安科技工业园振园西路13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明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952,856,928.76769,295,904.62
负债总额724,741,833.78653,120,901.4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575,563,907.47483,265,502.28
资产负债率76.06%84.90%
净资产228,115,094.98116,175,003.18
项目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499,714,435.25647,217,902.95
利润总额9,406,100.511,325,325.62
净利润11,940,091.802,618,985.79

3、东莞聚明设立至今,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抵押、担保事项;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深分战金三额保字20241115第001号)

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

1、甲方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深分战金三综字20241115第002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前述1项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主债权:

1、甲方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4年12月12日到2025年12月11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对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最高债权额”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简称“主债权”)。

2、未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

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债权额: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乙方。

五、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4.0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不

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深分战金三额保字20241115第001号)。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