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王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王雷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经审阅王雷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王雷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资质和能力,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王雷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一致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成先平 | 陈其锁 | 刘双红 |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