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
2023-077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
经查,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
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
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尚庆春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郭春萱、尚庆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