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
2024-00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
月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月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月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9,277,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30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1,535,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7,741,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3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842,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818,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20%。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9,922,800股,为公司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129,35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4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其他股东无异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27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4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9,27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4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8,302,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5%;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6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3%;反对9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97%;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何诗博、陈茜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