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3、法定代表人:李娟
4、联系电话:010-66555383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刚安、魏威(已离职)、张帅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6年11月11日
3、证券代码:300910
4、注册资本:28,822.8061万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注册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6、法定代表人:郭春萱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春萱
8、董事会秘书:尚庆春
9、联系电话:0373-546666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经营范围:信息记录材料、油品添加剂材料、聚烯烃抗氧剂、重烷基苯磺酸(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14、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油品添加剂、无碳纸显色剂等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工艺,凭借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润滑油添加剂供应商和全球主要的无碳纸显色剂供应商。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4,183.36万元,超募资金70,183.36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24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瑞丰新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瑞丰新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问询进行答复,按照相关监管审核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瑞丰新材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瑞丰新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瑞丰新材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李刚安、魏威,由于魏威先生于2022年6月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指派张帅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刚安、张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少辉因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王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王少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深圳上【2023】86号。保荐机构知悉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督促发行人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首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警示函显示,公司存在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问题,并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5号。保荐机构获悉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复核并督导发行人积极整改并向郭春萱、尚庆春发送备忘录等并要求发行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整改完毕。除上述相关警示事项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相关重大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持续督导期内,瑞丰新材总体上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除前述“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瑞丰新材总体上能够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瑞丰新材首发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张 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