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至30,00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55.00元/股(含),以前述回购金额区间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272.73万股、不高于
545.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低于0.9462%、不高于1.892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和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止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
回购股份5,460,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14%,最高成交价为45.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0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3,798,904.3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