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特别提示:
持有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丰新材”)股份39,92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68%,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3.95%)的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本”)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835,798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917,89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917,89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石化资本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占公司总股 | 股份来源 |
(股) | 本比例(%) | ||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 39,922,800 | 13.68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
合 计 | 39,922,800 | 13.68 | -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
2、 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 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4、 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5、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835,798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917,89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917,89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 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瑞丰新材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瑞
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丰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石化资本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相关意向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中石化资本,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中石化资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