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查股网  2023-12-19  亿田智能(300911)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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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术语的释义内容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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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亿田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

二、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孙江龙、余东旭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孙江龙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孙江龙先生,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持或参与了新澳股份、电光科技、亿田智能、博菲电气等IPO项目,天铭科技北交所项目,以及亿利达非公开发行、德宏股份控制权收购、新农开发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2、余东旭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余东旭先生,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持或参与了三维股份、今飞凯达、亿田智能、博菲电气等IPO项目,天铭科技、特美股份北交所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梁佳斌先生,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执业资格,主持或参与了斯菱股份IPO项目、杭州路桥北交所项目等。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戚淑亮、王舒、刘可朦、柴方艺、汪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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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Entive Smart Kitchen Appliance Co., Ltd.
股票简称亿田智能
股票代码300911
注册资本10,721.89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5日
上市日期2020年12月3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孙伟勇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68号
联系电话0575-83260370
联系传真0575-83260380
电子信箱stock@entive.com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燃气器具生产;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灯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5,382,71060.88%
1、国有法人股--
2、其他内资股65,382,71060.88%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55,200,00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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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持股10,182,7109.4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2,015,49039.12%
三、股本总额107,398,20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其中:限售股数量(股)
1亿田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47,200,00043.95%47,200,000
2亿旺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4,000,0003.72%4,000,000
3亿顺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4,000,0003.72%4,000,000
4陈月华境内自然人3,266,7203.04%3,266,720
5孙吉境内自然人3,200,0002.98%3,200,000
6孙伟勇境内自然人3,000,0002.79%3,000,000
7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7021组合基金、理财产品等2,034,6661.89%-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300,0721.21%-
9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000,0000.93%-
10曹恩法境内自然人919,4000.86%-
合计69,920,85865.10%64,666,720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始终秉持“为亿万家庭构筑健康、开放、智能的集成厨房”的发展使命,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一体化的厨房电器产品及集成厨房全场景解决方案,为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舒适的厨房体验。历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强大的集成灶研发体系、完善的产品生产线及覆盖广泛的多渠道销售网络,“亿田”已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集成灶品牌之一。近年来,公司先后荣获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制造精品、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新零售示范企业、绍兴市领军企业、绍兴市市长质量奖、嵊州市市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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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等多项荣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集成灶,此外公司还向消费者提供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净水器、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其他厨房电器产品。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0年6月30日)34,191.44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20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59,495.81
首发后累计现金分红情况分红年度分配对象分红金额(含税)
2020年度全体股东5,333.34
2021年度全体股东6,485.59
2022年度全体股东6,443.89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3年6月30日)140,800.49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亿田投资直接持有公司4,720.00万股股份,占比

43.95%,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亿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伟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
主要业务实业投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889号正大广场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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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地浙江省嵊州市
股东情况孙伟勇持股35%,孙吉持股33%,陈月华持股32%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截止日/期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14.415.8914,415.74-1,218.72
审计情况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伟勇、陈月华和孙吉。孙伟勇、陈月华系夫妻关系,孙吉系孙伟勇与陈月华之子。截至2023年6月30日,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81%股权,并通过亿田投资、亿顺投资、亿旺投资间接控制公司51.40%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0.21%股权;孙伟勇担任公司董事长,陈月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孙吉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上述三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等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孙伟勇、陈月华和孙吉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伟勇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0年1月至1996年4月,于嵊州经商;1996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嵊州市万家发燃具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亿田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陈月华女士,196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0年1月至1996年4月,于嵊州经商;1996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嵊州市万家发燃具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监事;2003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亿田有限监事;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孙吉先生,199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任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0月至今,任亿田电商监事;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任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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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25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319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1-6月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财务报表简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6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流动资产120,717.97120,411.10145,477.65114,951.82
非流动资产67,890.9763,201.3635,444.7426,098.97
资产总计188,608.95183,612.47180,922.39141,050.79
流动负债43,269.5244,644.1557,650.9434,486.08
非流动负债4,538.944,606.324,270.853,964.90
负债合计47,808.4549,250.4761,921.7938,450.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0,800.49134,361.99119,000.60102,599.82
所有者权益合计140,800.49134,361.99119,000.60102,599.8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61,671.41127,574.96122,965.7271,634.94
营业利润14,223.1423,287.7423,918.4716,394.68
利润总额14,223.4223,222.1624,465.6316,482.49
净利润12,692.1120,971.9920,955.3614,376.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692.1120,971.9920,955.3614,376.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680.3717,510.0117,988.7412,326.0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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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98.9216,438.2527,979.1620,350.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9,990.01-3,168.94-12,731.69-22,897.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89.42-8,729.23-1,424.2059,661.5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0.1116.57-24.71-11.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8,870.404,556.6313,798.5657,102.89

2、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3年6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流动比率(倍)2.792.702.523.33
速动比率(倍)2.532.482.343.15
资产负债率(合并)25.35%26.82%34.23%27.2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3.90%25.80%32.31%27.07%
财务指标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7.3420.3626.1840.75
存货周转率(次/年)5.716.698.096.6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0.701.532.591.9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4.550.421.285.35

注1: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注2:2023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已经年化处理

3、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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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23年1-6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08%1.18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36%1.091.09
2022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6.57%1.961.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3.83%1.641.64
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8.95%1.961.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6.27%1.691.69
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5.23%1.751.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0.20%1.501.50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

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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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一)财通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审核流程包括立项审核、项目申报前内部核查两个阶段:

1、立项审核流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请立项前,应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项目利益冲突审查及客户反洗钱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发起立项小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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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审核。立项小组成员应对审核事项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表决同意的人数达到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立项小组组长审批同意的,立项审核获通过。

2、内核审核流程

(1)现场核查

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前现场核查申请,质量控制部指派质控审核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报告。存在合规风险的项目,合规部及合规专员开展现场检查。风险管理部下设常设内核机构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及风险状况,视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2)底稿验收

项目组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材料审核

质量控制部出具质控审核意见,项目组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交内核会审议。合规部及合规专员进行内核前材料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对内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性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意见以及合规审查意见中的合规性问题后,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报请内核负责人确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

(4)问核流程

项目组提交内核材料时向质量控制部同步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质量控制部对《问核表》进行审核并组织问核,问核完成后,相关人员在《问核表》上签字,并将《问核表》提交内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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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核会议审核

内核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内核会议须有不少于7名内核委员参与;其中,至少有1名合规人员参与投票表决且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1/3。如内核委员同时担任申请内核项目的承揽人员、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情形,应回避表决。内核委员发表同意意见达到参加内核会议且有表决权内核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内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内核通过。

(6)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审核

保荐项目首次申报在内核通过后应履行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程序,财通证券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分管领导、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及合规总监参与审议。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审议结果呈交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并决定对文件出具声明或签字,项目组方可对外申报。

(二)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意见

2023年4月24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现场内核会议,对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2023年5月11日,本保荐机构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同意保荐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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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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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财通证券受亿田智能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财通证券遵照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亿田智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必要的备案程序,其实施能够增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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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前次公告的相关预案等进行了修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运行良好。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和20,971.99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8,767.8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6月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26%、34.23%、26.82%和25.35%,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350.90万元、27,979.16万元、16,438.25万元和7,498.9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6.95%,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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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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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25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319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3年7月末,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433.76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71%,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因此,截至2023年7月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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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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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十一)发行人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1、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4、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21.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为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优势竞争地位,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结合现有资金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合理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理性融资。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中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5,0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8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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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2月21日(T日)至2029年12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第六年为2.50%。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8.0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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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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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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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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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2月27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6月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12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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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8.0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和20,971.99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8,767.8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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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1,634.94万元、122,965.72万元、127,574.96万元和61,671.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20,971.99万元和12,692.11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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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评级机构。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除聘请上述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八、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毛利率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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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59%、44.73%、46.62%和51.57%,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上升、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等因素导致产品成本提高,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在渠道拓展过程中,为了开发工程、家装等大宗客户,公司可能会适当降低大宗客户渠道下的产品销售价格,由此可能导致毛利率出现下降的情形。以2022年度综合毛利率为例,假定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主要产品集成灶销售单价下降10%,公司综合毛利率将下降5.35%,下降幅度较大;此外,假定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新增产能完全无法消化,预计新增折旧摊销成本2,822.00万元,假定其他条件均不变,新增折旧摊销成本将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2.21%。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类板材、燃气配件、电器配件、五金配件以及玻璃配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5.60%、76.13%、74.21%和71.79%。直接材料价格的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不利于公司的成本控制,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以2022年度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例,假定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价格上涨10%,公司综合毛利率将下降3.96%,下降幅度较大。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20.14万元、7,296.97万元、7,141.51万元和10,240.38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132.00万元、

390.49万元、1,515.00万元和1,644.28万元。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账龄较短。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将可能持续增长,如果部分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存货发生跌价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226.81万元、10,575.16万元、9,780.85万元和11,128.5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42%、7.27%、8.12%和9.22%。虽然公司的存货规模与自身经营状况及所属行业的特点相适应,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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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给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技术创新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消费群体年轻化的趋势,厨房电器面临的产品需求更趋多元化,从而推动行业企业在产品功能、品质、设计、智能化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如果公司在未来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对行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发展动态不能及时掌控,无法根据社会和客户的需求及时进行产品或技术更新,将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

6、产品质量风险

厨房电器产品属于耐用消费品,在用户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产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用户体验,更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针对主要厨房电器出台了全面的质量控制标准。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供应商选择、原材料采购到生产过程控制及成品入库前的性能检测,公司对每一个经营环节均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面临的经营管理复杂度也将相应增大,一旦公司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甚至安全使用事故,将对公司品牌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可持续盈利能力。

7、经销渠道管理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中国大陆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拥有经销商1,500余家,已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经销网络,为产品销售奠定了坚实的渠道基础。公司高度重视经销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并通过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营销支持等多种途径,帮助经销商提升业务能力、扩大销售规模,从而实现与经销商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尽管公司与经销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由于经销商数量众多,地域分布较为分散,客观上增加了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难度。如果个别经销商在销售价格、客户服务等方面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将可能给公司的品牌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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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风险

近年来,网络购物类电商平台发展较为迅速,其中以天猫、京东等为代表的头部平台建立了明显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依托各大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业务,并与其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实现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64%、33.80%、39.95%和

37.13%,未来如果该等电商平台的业务模式、经营策略或经营稳定性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影响公司销售渠道,进而对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负面影响。

9、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设计与技术优势以及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公司目前拥有多项核心技术,为保护核心技术,公司通过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化研发过程管理等保护措施防止核心技术泄密,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核心技术不会泄露,一旦技术失密,将会对公司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10、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公司历来重视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薪酬体系、健全的职业晋升机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随着行业竞争日趋加剧,厨房电器生产企业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存在人才流失或不足的风险。未来公司将引入自动化、智能化程度更高的生产设备及更为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或培养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人才,将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是我国集成灶行业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凭借优异的产品性能、广泛的营销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在报告期内实现了快速发展。然而,行业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水平,吸引了大量企业进入本行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目前行业内的竞争者主要包括集成灶专业制造企业、传统厨房电器制造企业和综合性家电制造企业,未来随着行业内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集成灶行业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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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将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7万套/年集成灶产能、4万套/年集成水槽产能和2万套/年集成洗碗机产能。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环保集成灶产业园项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15万套/年集成灶产能。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分别为2022年度产能的64.74%和

56.11%,扩产幅度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集成灶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5.08%、98.12%、91.63%和82.99%,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的达产,公司集成灶产品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未来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可能存在下降的情况。由于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对集成灶产品未来市场规模发展状况进行长期预测,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参考集成灶行业短期增速预测情况对集成灶产品未来产能利用率情况进行了测算,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套、%

项目2023年E2024年E2025年E2026年E2027年E2028年E2029年E2030年E2031年E2032年E
公司预计销量①23.5024.6725.9027.2028.5629.9931.4933.0634.7136.45
公司产能需求②=①23.5024.6725.9027.2028.5629.9931.4933.0634.7136.45
公司预计产能③21.2930.2936.2936.2938.9240.8441.7242.4243.1243.29
公司预计产能利用率④=①/③110.3681.4571.3874.9573.3973.4275.4877.9480.5184.20

注1:公司预计销量系根据2022年度集成灶产品总销量推算,假设2023年度至2032年度公司集成灶产品的销售数量均按每年5%的增速增长;公司预计产能系根据公司2022年度集成灶产品产能、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投产时间推算;公司预计产能利用率计算时使用预计销量作为预计产量注2:上述测算中的预计销量、预计产能利用率等均不构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盈利水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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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如果未来公司集成灶产品销售数量能够保持每年5%的增长率,则公司2032年集成灶产品的预计产能利用率为84.20%。公司属于厨房电器行业,新建住宅装修和存量住房翻新构成了厨房电器产品主要的市场需求来源,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与宏观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理念及消费水平等因素紧密相关。如果未来集成灶等厨房电器需求大幅减少,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2023年至2032年公司集成灶产品销量无法保持增长,仍维持2022年度集成灶产品销量水平,公司2032年集成灶产品的预计产能利用率将下降至51.90%或更低水平,公司存在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能闲置、资产减值等,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其中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的主要经济效益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计算期
T1-T3T4T5T6T7T8-T11
1达产率-50%70%80%90%100%
2营业收入-29,200.0040,880.0046,720.0052,560.0058,400.00
3利润总额-1,840.004,063.005,175.006,286.007,398.00
4净利润-1,564.003,454.004,398.005,343.006,288.00

根据上表,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58,400.00万元,年净利润6,288.00万元;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综合毛利率为

45.02%,项目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1.32%,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为8.41年(含建设期3年)。如果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未来达产率仅为50%,本项目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9,200.00万元,年净利润1,564.00万元,预期经济效益将大幅下降。因此,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集成灶产品市场景气度、消费者消费能力下降,或者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市场、消化相关产能,将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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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对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其中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建成后新增资产预计每年将带来折旧摊销费用约2,822.00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占募投项目预计营业收入和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3%和1.52%,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税后)占募投项目预计净利润和整体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8.15%和8.80%。虽然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已充分考虑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对本次募投项目盈利情况的影响,但如果未来行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将面临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与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快速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在转股期内未超过转股价格,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转股积极性,若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全部转股,则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形,公司会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3)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的混合型证券产品,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价格变动趋势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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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杂,在上市交易、转股期间,可转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不能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若出现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情形,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面值,使原始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

(4)如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可能提出不调整转股价格或者提出与投资者预期不同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者董事会提出的向下调整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此外,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须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而股票价格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变动趋势较为复杂,投资者可能面临向下修正幅度未达预期的风险。

(5)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要每年支付未转股部分的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在回售条款触发时满足投资者的回售要求。如果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竞争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不能及时筹集足够的资金,会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支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兑现能力。

九、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长期专注厨房电器领域,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始终致力于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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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高端厨房电器产品,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良好口碑,“亿田”已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集成灶品牌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品质厨房生活,厨房电器领域的消费升级趋势日渐明显。以集成灶产品为代表的新型智能厨房电器产品顺应了人们对于厨房电器产品智能、健康、环保等核心要求,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在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新增和存量住宅装修以及产品置换需求持续释放的背景下,集成灶市场需求有望继续保持增长,行业前景较为广阔。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充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扩大核心产品产能,满足下游市场增长需求,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和优化现有产品布局,从而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十、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法人治理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发行人作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料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财通证券同意担任亿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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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梁佳斌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江龙 余东旭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戴中伟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李 斌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跃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__

黄伟建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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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孙江龙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权孙江龙先生担任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一、孙江龙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孙江龙先生曾担任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北交所,股票代码:

836270.BJ)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孙江龙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江龙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孙江龙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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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余东旭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权余东旭先生担任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一、余东旭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余东旭先生曾担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深交所主板,股票代码:001255.SZ)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北交所,股票代码:836270.BJ)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余东旭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同时有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余东旭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余东旭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