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1号)同意注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2,1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2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74,321.2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4,935,678.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7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截至2023年12月27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8110801012502822838 | 517,851,509.43 | 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 |
合 计 | 517,851,509.43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4,935,678.77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包括部分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5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江龙、余东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74号)。
特此公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