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凯龙高科(3009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33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名臧志成先生、叶峻先生、潘海峰先生、李怀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袁银男先生、朱林先生、徐雁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朱林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袁银男先生、徐雁清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朱林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朱林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和职责,

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孙新卫先生和胡改蓉女士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任期届满后仍将按规定遵守有效期内的相关任职承诺。公司对孙新卫先生和胡改蓉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臧志成先生: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毕业于无锡轻工业学院,本科学历。1980年10月至1989年5月,任无锡市七四二厂职工;1989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无锡市华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11月至2001年12月,任无锡市开能客车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任凯龙有限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1年4月,任凯龙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任凯龙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任无锡凯成执行事务合伙人;2012年11月至今,任凯龙蓝烽董事长;2014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凯龙宝顿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今,任无锡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至今,任凯龙高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臧志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65万股,通过无锡市凯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81.004万股,其一致行动人臧梦蝶、臧雨芬、臧小妹、臧雨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9.23万股。臧志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5,005.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2%。臧志成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叶峻先生:196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现江苏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2009年12月,历任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分厂厂长、研发部长、采购部长、质保部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无锡忻润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任凯龙有限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峻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万股,通过无锡市凯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8.26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0.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叶峻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潘海峰先生:197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学历。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挂职副区长;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任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任江苏省武进清英国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5月至今,历任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等。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海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潘海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李怀朝先生:197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毕业于无锡机械制造学校(现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历。1998年8月至2010年3月,历任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销售员、大区经理;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任无锡市凯龙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大区经理,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公司营销中心大区经理;2014年5月至2021年5月,任公司营销中心商用车部总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怀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李怀朝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袁银男先生:195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87年6月至1992年6月,任江苏工学院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兼实验室主任;1992年6月至1997年6月,任江苏理工大学副教授、系副主任、副院长;1997年6月至2001年7月,任江苏理工大学教授、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院长、教务处长;2001年8月至2008年6月,任江苏大学教授、副校长;2008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南通大学教授、校长;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任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2017年7月至今,任苏州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内燃机学会理事长;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副理事长。现任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监事会主席。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银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袁银男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朱林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0年7月至1994年9月,任江苏省东台市粮食局办事员;1994年10月至2005年9月,任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05年9月至2018年9月,任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任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2023年1月至今,任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朱林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徐雁清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苏州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至1988年3月,任无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律师;1989年3月至1995年5月,任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5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英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2年1月至2021年3月,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2021年3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雁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徐雁清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