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改蓉)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凯龙高科(300912)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改蓉)

本人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2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 加董事会会议
50410

2022年度,本人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2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与其他

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在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3、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4、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李怀朝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其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李怀朝先生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所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此议案是基于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结合高管实际履职情况确定的;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蓝烽科技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烽科技”)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蓝烽科技使用不超过4,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在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2、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因未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邵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其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在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三、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积极召集并参加相关会议,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内控制度,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本人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受到一定影响,公司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为本人参会提供便捷。本人通过视频参会、电话和网络沟通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内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同时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时刻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参考建议,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2022年任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行责任情况的汇报,2023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胡改蓉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