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1027号
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睿,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2月17日,凯龙高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季度
商用车与非道路订单暴涨,业绩拐点可期》(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包含“开发出技术含量极高的重结晶碳化硅产品”“打破了国外对该行业的垄断,填补了国内重结晶碳化硅产品的空白”等表述,并被媒体引用及报道。凯龙高科股价于2月23日、28日涨停,并于3月8日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
2023年3月9日,凯龙高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公告)显示,凯龙高科重结晶碳化硅技术成果包括7项专利研发成果。2023年6月8日,凯龙高科披露的《更正及澄清公告》显示,凯龙高科不是首家掌握重结晶碳化硅技术的企业,无法证明自身为国内首家能够生产适用于道路国六后处理产品的重结晶碳化硅DPF(柴油机颗粒捕集器)企业。此外,凯龙高科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中,2项获得实际授权,2项专利申请被驳回,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凯龙高科回函公告等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凯龙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凯龙高科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凯龙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臧志成,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