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中金公司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5  凯龙高科(300912)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担任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李金华、李邦新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Kailong High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简称及代码凯龙高科、300912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
注册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杨路158号
电话号码0510-82237986
传真号码0510-68937717-59851
互联网网址http://www.kailongtec.com
电子邮箱kailong@kailongtec.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问询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1)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158号(南侧)”变更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锡宜高速北侧、龙源催化剂西侧”。2021年2月24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2月5日进行了公告。

(2)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将“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出现的约6,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烽科技”)“年产200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PM/PN净化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将“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部分生产线变更至公司现有藕塘一期厂房内实施。2021年2月24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2月5日进行了公告。

(3)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5,000.00万元原用于“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子公司蓝烽科技“年产200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PM/PN净化关键材料的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022年5月23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告。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1)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延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即由原来的计划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2年10月31日;延长“年产200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PM/PN净化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期,即由原来的计划完成时间2022年2月28日延期至2023年2月28日。2022年5月23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决定调整“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计划进度,即项目完成时间由原计划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月20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月5日进行了公告。

(3)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年产200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PM/PN净化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将该项目延期:即项目完成时间由原计划2023年2月28日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

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凯龙高科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凯龙高科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凯龙高科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凯龙高科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凯龙高科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李金华 李邦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