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8,169,5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980,345.76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8,169,5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268 | 浙江兆龙控股有限公司 |
2 | 02*****547 | 姚金龙 |
3 | 02*****254 | 姚云涛 |
4 | 08*****676 | 德清兆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08*****658 | 德清兆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
咨询机构: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姚云萍 沈圆月
咨询电话:0572-8475786
传真电话:0572-8063125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