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666号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黄海晓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91,164,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7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0,911,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7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253,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442,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253,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1,163,540 | 99.9986% | 1,240 | 0.0014% | 0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41,300 | 99.7198% | 1,240 | 0.2802% | 0 | 0% | 0 | 0% | |||
| 2.00 |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股权并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1,163,540 | 99.9986% | 1,240 | 0.0014% | 0 | 0% | 0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41,300 | 99.7198% | 1,240 | 0.2802% | 0 | 0% | 0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发平、林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