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月)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所有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公司审计法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法务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法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司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审计法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